請問
(1)是不是有新聞報導過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副本理賠?印象中有念過,去年年中的時候?(印象中.....不確定.....很模糊......)
(2)如果有這回事,請問誰有剪報資料可以給我呢?

A: 副本理賠 保費不得提高

彭禎伶、薛翔之/台北報導2006.10.14  工商時報

保險局十三日再度重申,並不是所有”醫療險主約”或”附約”都要接受收據副本申請理賠,同時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也強調,保險公司不能用接受副本理賠,做為調高保費的理由,此行為「不恰當」,且可能引起道德風險。

這次爭議主要是保險局修正「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及「旅行平安保險示範條款」,有關”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金給付條文時,比照民國八十六年時核定的醫療險示範條款~

即保戶若事先告知已投保有另一家保險公司實支實付型醫療險,而保險公司仍核保;亦或同一家公司承保同一保戶二張實支實付型醫療險,上述二種狀況,保險公司就必須接受副本單據申請理賠。

保險局強調,實支實付型醫療險有「損害填補」的性質,即保戶實際支付多少醫療費用,就理賠多少,如果用副本理賠,就可能會出現保險詐騙或道德風險等問題;因此保險局修改示範條文,就是希望保險公司強加核保責任,如果保險公司作好核保把關,就必須接受副本申請理賠。

新聞資料如http://insurance.yuanta.com.tw/learn/news_detail.jsp?n=237


實支實付型醫療險 有條件接受副本理賠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3日解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的核保及理賠原則,在一定條件下,保險公司可接受以收據影本、抄本或謄本等文件辦理理賠。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指出,保險公司在受理保戶理賠申請時,為落實損害填補原則,一般會要求檢具收據正本,以證明被保險人確曾就診支出相關費用,並以其實際支出的費用,作為保險公司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計算基礎。

然而,針對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不同保險公司,卻未被拒保,或是投保同一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投保兩張以上的實支實付型醫療險,必須在要保書揭露,並經要保人簽署同意。

金管會表示,有關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的核保及理賠原則,早在1997年9月19日財政部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時,即加註「被保險人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也就是說,如被保險人「重複投保」而未通知保險公司,則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理賠者,不負給付責任,但需退還所繳保險費;這些事項皆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金管會並解釋,95年8月10日修正的「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及「旅行平安保險示範條款」有關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條文時,基於其實支實付型商品的特性,將前述原則在修正說明中再次重申,並非新增規定。

新聞資料如http://www.ezanla.com/comsense/default.asp?serialNum=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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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不是有新聞報導過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副本理賠?印象中有念過,去年年中的時候?(印象中.....不確定.....很模糊......)
(2)如果有這回事,請問誰有剪報資料可以給我呢?

A: 副本理賠 保費不得提高

彭禎伶、薛翔之/台北報導2006.10.14  工商時報

保險局十三日再度重申,並不是所有”醫療險主約”或”附約”都要接受收據副本申請理賠,同時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也強調,保險公司不能用接受副本理賠,做為調高保費的理由,此行為「不恰當」,且可能引起道德風險。

這次爭議主要是保險局修正「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及「旅行平安保險示範條款」,有關”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金給付條文時,比照民國八十六年時核定的醫療險示範條款~

即保戶若事先告知已投保有另一家保險公司實支實付型醫療險,而保險公司仍核保;亦或同一家公司承保同一保戶二張實支實付型醫療險,上述二種狀況,保險公司就必須接受副本單據申請理賠。

保險局強調,實支實付型醫療險有「損害填補」的性質,即保戶實際支付多少醫療費用,就理賠多少,如果用副本理賠,就可能會出現保險詐騙或道德風險等問題;因此保險局修改示範條文,就是希望保險公司強加核保責任,如果保險公司作好核保把關,就必須接受副本申請理賠。

新聞資料如http://insurance.yuanta.com.tw/learn/news_detail.jsp?n=237


實支實付型醫療險 有條件接受副本理賠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3日解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的核保及理賠原則,在一定條件下,保險公司可接受以收據影本、抄本或謄本等文件辦理理賠。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指出,保險公司在受理保戶理賠申請時,為落實損害填補原則,一般會要求檢具收據正本,以證明被保險人確曾就診支出相關費用,並以其實際支出的費用,作為保險公司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計算基礎。

然而,針對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不同保險公司,卻未被拒保,或是投保同一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投保兩張以上的實支實付型醫療險,必須在要保書揭露,並經要保人簽署同意。

金管會表示,有關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的核保及理賠原則,早在1997年9月19日財政部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時,即加註「被保險人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也就是說,如被保險人「重複投保」而未通知保險公司,則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理賠者,不負給付責任,但需退還所繳保險費;這些事項皆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金管會並解釋,95年8月10日修正的「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及「旅行平安保險示範條款」有關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條文時,基於其實支實付型商品的特性,將前述原則在修正說明中再次重申,並非新增規定。

新聞資料如http://www.ezanla.com/comsense/default.asp?serialNum=3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