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醫學系二年級的資優生於本月十日搭乘自強號列車,欲到豐原與女友會面,詎料因所搭乘的車次不停豐原,只能搭至台中再轉回豐原。其疑在車行至豐原站時竟打破「緊急開門安全把手」的壓克力外罩,扳動把手,車門打開,冒險從時速一百公里左右的列車往月台跳,結果頭部撞擊天橋橋墩,當場顱骨破裂,傷重不治。

此不幸事件除令人感到不可思議外,更凸顯整體教育對人身風險管理的漠視,在惋惜與悲憫之餘,試從經濟保障的層面說明:保險此一經濟互助制度能提供事故家庭多少的金錢補償?

為增進學生福利、促進社會安全,並謀減輕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所受經濟上之負擔,全國各級學校皆投保「學生團體保險」,以台大為例,保險的範圍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者,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新台幣壹佰萬元。」受益人約定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或許有人質疑林生「自行跳車」而導致身故,保險公司可否以此理由拒賠?依據保險契約條款除外責任的約定:「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身故、殘廢、傷害或疾病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在上例中需探究的是否有無「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的適用而免責?所謂的「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指行為人對於某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

換言之,故意明知其行為可生一定之結果,而竟有意為之之一種心態。林生的跳車行為與死亡間屬「重大過失」即非故意,但按情節依一般人之注意能力,能注意而不注意,或依一般之預見能力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例如被保險人駕車闖紅燈,發生車禍而導致死亡亦屬被保險人的重大過失行為所導致,所以,保險公司要負理賠責任。

林生「自行跳車」而導致身故,無論是人壽或意外傷害險皆屬承保範圍(保險法第一○一條、一三一條)也無除外責任的適用,其結果與學生團體保險相同。

保險無法使危險不發生,其功能在提供事後的損失補償,而生命無價再多的金錢補償亦無法彌平喪子之動,唯有提高風險管理的意識,從日常生活中時時注意安全,方能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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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醫學系二年級的資優生於本月十日搭乘自強號列車,欲到豐原與女友會面,詎料因所搭乘的車次不停豐原,只能搭至台中再轉回豐原。其疑在車行至豐原站時竟打破「緊急開門安全把手」的壓克力外罩,扳動把手,車門打開,冒險從時速一百公里左右的列車往月台跳,結果頭部撞擊天橋橋墩,當場顱骨破裂,傷重不治。

此不幸事件除令人感到不可思議外,更凸顯整體教育對人身風險管理的漠視,在惋惜與悲憫之餘,試從經濟保障的層面說明:保險此一經濟互助制度能提供事故家庭多少的金錢補償?

為增進學生福利、促進社會安全,並謀減輕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所受經濟上之負擔,全國各級學校皆投保「學生團體保險」,以台大為例,保險的範圍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者,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新台幣壹佰萬元。」受益人約定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或許有人質疑林生「自行跳車」而導致身故,保險公司可否以此理由拒賠?依據保險契約條款除外責任的約定:「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身故、殘廢、傷害或疾病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在上例中需探究的是否有無「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的適用而免責?所謂的「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指行為人對於某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

換言之,故意明知其行為可生一定之結果,而竟有意為之之一種心態。林生的跳車行為與死亡間屬「重大過失」即非故意,但按情節依一般人之注意能力,能注意而不注意,或依一般之預見能力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例如被保險人駕車闖紅燈,發生車禍而導致死亡亦屬被保險人的重大過失行為所導致,所以,保險公司要負理賠責任。

林生「自行跳車」而導致身故,無論是人壽或意外傷害險皆屬承保範圍(保險法第一○一條、一三一條)也無除外責任的適用,其結果與學生團體保險相同。

保險無法使危險不發生,其功能在提供事後的損失補償,而生命無價再多的金錢補償亦無法彌平喪子之動,唯有提高風險管理的意識,從日常生活中時時注意安全,方能快樂出門,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