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美滿盛世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106)

備查文號:民國106年01月01日 遠壽字第1060000011號函

給付項目: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商品類型: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不分紅保險單。

商品特色-壽險

一.繳費四年,保障與保單價值年年遞增,對抗通膨免煩惱。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可自由靈活運用。

給付內容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繳費期間內:
       係指每萬元保險金額乘以「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總額。
(二).繳費期滿後:
       係指按每萬元保險金額的4倍,自繳費期滿後之次一保單年度起,每年依年利率1.75%,以年複利
       方式計算至各保單年度末之總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

二.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部分,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基本保險金額」
          (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部分,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
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
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險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
所繳之保險費。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1.7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三.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
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部分,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
          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部分,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
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
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險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
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1.7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
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險單條款附表(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四.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
「祝壽保險金」: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五.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個保單年度時,按當年度宣告利率減去本
契約預定利率(1.75%)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1至第6保單年度,要保人得自下列二種方式選擇一種:
       1.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2.抵繳保險費。
(二).自第7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自下列三種方式選擇一種:
       1.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2.儲存生息。
       3.現金給付。
採抵繳保險費方式給付者,若本契約已繳費期滿或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本公司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金額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增值回饋分享金改以下列給付方式辦理,不適用前二項
之約定:
(一).繳費期間內:抵繳保險費。
(二).繳費期滿或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儲存生息,並以各保單年度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
       式累積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 歲之保單週年日時,就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一次計算購買增額繳
       清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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