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用來提供經濟保障的重要工具,但對於自殺的理賠問題,很多人可能並不清楚。根據《保險法》第 109 條的規定,自殺在特定條件下是可以獲得保險理賠的。以下是關於自殺理賠的詳細說明:

 

一、故意自殺的情況

若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公司原則上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然而,保險公司仍需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給應得之人。這意味著,雖然保險公司不會支付全部的保險金,但保單的價值部分還是會返還。

 

二、保險契約中特別條款的效力

如果保險契約中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公司仍應給付保險金的條款,該條款需在訂約兩年後才會生效。也就是說,若被保險人在保單生效兩年後自殺,保險公司需按照條款給付保險金。若保單因任何原因中止,並在後期恢復效力,這兩年的期限需重新計算,從保單恢復效力之日起算。

 

三、因犯罪處死或拒捕、越獄致死的情況

被保險人若因犯罪被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保險公司同樣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若保險費已繳納滿兩年以上,保險公司需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給應得之人

 

四、案例解析

  • 案例一:A先生在投保人壽保險後的第18個月自殺。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不需支付保險金,但需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案例二:B女士在投保人壽保險後的第25個月自殺。由於保單已生效超過兩年,且保單中有特別條款,保險公司需支付全部保險金。
  • 案例三:C先生因犯罪被處死,且已繳納保費超過兩年。雖然保險公司不支付保險金,但需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結論

自殺是否能夠獲得保險理賠,主要取決於保單的生效時間及特定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會給付因自殺而產生的保險金,但會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因此,在購買保險時,了解保單條款並諮詢專業保險經紀人是非常重要的,這樣才能確保您的權益在各種情況下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參考資料來源:《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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