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美金鑽美元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備查文號:民國105年08月29日  遠壽字第1050001981號函

給付項目: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商品類別: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不分紅保險單。

商品特色-壽險

一.美元貨幣,強勢登場,縱觀全球創造多元資產配置。

二.金打細算,靈活配置,一次繳費安心過生活。

三.鑽不絕口,有機會享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障更充足

給付內容

一.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保險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

  「增值回饋分享金」。
    第一至第六保單年度,本公司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提供下列三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並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方

    式給付: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儲存生息。
    (三).現金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增值回饋分享金改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以各保單年
    度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累積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時,就累積之增值回饋
    分享金一次計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二.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1.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
    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三.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
    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
    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1.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
    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險單條款附表(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
    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四.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3倍給付
    「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五.名詞定義
     當年度保險金額=「表定保險費」的1.03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後所得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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