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慧菁,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2014.07.07

 

有民眾以為要保人死亡後,其生前所投保的保險都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不過,中區國稅局表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要保人死亡後的保單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近來查核遺產稅申報案時,經常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商業保險,且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其配偶或子女。因要保人死亡時被保險人仍生存,保險公司不會給付死亡保險金,許多繼承人會忽略將被繼承人的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或誤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因而被補稅處罰。

 

國稅局表示,保單價值屬於要保人的財產,當要保人死亡,被保險人仍生存,遺留的保單價值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國稅局提醒民眾,被繼承人生前有買保險,且僅擔任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時,一旦要保人死亡,可請保險公司出具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資料,並將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內申報課稅,以免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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