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震宇,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2014.07.01

 

彰化一名黃姓男子2年前晚上騎腳踏車外出,隔天早上被發現陳屍在海邊,家屬認為是意外溺死,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500萬元,但保險公司以黃男是自殺為由拒付,彰化地方法院認為,黃男有海釣習慣,研判無自殺意圖,判保險公司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40多歲的黃姓男子101年5月被發現在彰化縣鹿港鎮海邊的沙洲溺斃,由於黃男在20多年前曾投保壽險,並附加保額500萬元的傷害險附約,家屬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傷害保險金,結果遭到保險公司拒絕。

 

保險公司指稱,黃男陳屍處為泥濘不堪的沙洲,距離道路有150公尺遠,一般人根本無法通行,再者,黃男外出時間為晚上10點,不僅不適合在海邊戲水,且黃男住處與陳屍處距離16.2公里遠,難以認定是在海邊戲水發生意外。此外,黃男曾因服用過量安眠藥、酒精中毒及憂鬱症接受治療,更增加輕生的可能性。

 

法官認為,黃男有海釣習慣,晚上帶著釣具出門尚屬合理,由於陳屍處不適合釣魚,屍體很可能是從其他地方飄流過來。黃男為單親,扶養二子,工作不穩定,雖生活壓力較大,但現代人生活本來就有多重壓力,黃男的家庭背景並不構成自殺的原因。

 

法官進一步指出,雖然黃男屍體驗出有安眠藥成分,但無法推定服用的時間及劑量,且若要服用藥物自殺,如何能離家16餘公里遠,至泥濘不堪的沙洲自盡,此外,黃男並未留有遺書,身上也還有1萬多元的現金,難以認為有自殺意圖,最後判定保險公司敗訴,須理賠家屬500萬元的意外保險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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