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穆震宇,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2014.07.08

 

新北市蘆洲區一名許姓修車技師,前年3月因超時工作引發腦中風,請假休養期間竟遭車行解僱,地方法院昨(7)日判定,許男中風確屬職業災害,車行解僱違法,雇主須賠償二年的薪資及醫藥費共127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職災事故日益頻繁,勞動部上(6)月才認定一名楊姓廚師罹患肺腺癌屬於職業災害。產險業者表示,雇主若能在事前投保雇主責任險附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保險,一旦受僱勞工因職業災害導致體傷、殘廢或死亡,保險公司將在保單限額內,就勞基法規定的補償金額與勞保給付的差額,給付保險金。

 

至於團體傷害險或團體健康險,能否在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抵充雇主的賠償責任?產險業者指出,法院對此有不同見解,有一派認為只要雇主負擔團險保費,保險金即可抵充勞工發生職災的賠償責任,但也有些法官認為,無論團險保費由哪一方支付,皆不可剝奪保險金受益人的受益權,勞工職災的賠償金額應另行計算,不應與團體險保險金混為一談。

 

產險業者表示,最保險的方法還是在雇主責任險底下加保職業災害補償附加條款,以新北市蘆洲區這家修車行為例,雇主一年支付800∼1,000元保費,即可獲得每人體傷最高理賠限額300萬元的保障。換句話說,車行老板須賠償許姓技師的127萬元,即可轉嫁給保險公司負擔。

scroll back to top
2345314
線上會員 0
線上人數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