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而死於肺炎 強制險判賠!

文/朱家儒

台南一名85歲的楊姓婦人,2012年初騎乘機車時,於台20線與車輛發生碰撞,不幸摔傷頭部,雖經治療後一度好轉,但最後仍因感染肺炎而引發敗血症而死,家屬向泰安產險請求強制險死亡給付160萬元(強制險修正前),但泰安產險以楊婦為疾病而死、非交通事故而拒絕理賠。家屬提告後,台南地院一審判泰安產險敗訴,泰安產險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判決出爐,泰安產險仍敗訴。

 

泰安產險於二審時表示,楊婦車禍受傷經住院治療後,就已好轉出院,隨後才感染肺炎,兩件事相隔將近九個月,早已無因果關係,且醫師的死亡證明也載明楊婦死於肺炎引發的敗血症,以主力近因來說,楊婦是死於肺炎、非交通事故。

 

但台南高分院認為,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指出,楊婦年事已高、器官皆已退化、再加上車禍造成腦神經嚴重受損、永久無法復元,嚴重影響生活機能、需長期臥床接受照護,這種情況極易造成痰淤積在胸腔,而導致吸入性肺炎,因此高院認定楊婦的死與車禍有因果關係。

 

此外,高院認為,強制險承保的範圍,是交通事故致乘客和第三人死傷的賠償責任,而是否負有責任,只需要看是否具因果關係,若加入主力近因判斷,等於將強制險的保障範圍縮小,有違強制險採無過失、迅速賠付車禍受害人的初衷。因此,高院判泰安產險需賠付楊婦家屬160萬的強制險死亡給付,並加計利息。

 

泰安產險表示,會再評估後考慮是否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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