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簽下人壽保單前,應留意受益人與要保人情況。國稅局官員10日指出,如果人壽保險及年金保單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受益人所獲金額要按基本稅負制繳稅,即為扣除免稅額後按20%計稅。

依照我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如果民眾、配偶以及受扶養親屬,若是在2006年以後獲得的人壽保險以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只要受益人與要保人不是同一人,若是要保人活著,受益人每年拿到的給付金也要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稅。而若是要保人過世,給付金扣除遺產免稅額3,300萬元之後,同樣也要列入受益人的基本所得額課稅。

如果要用保單傳承財富,官員表示,依遺贈稅法規定,人壽保單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都是同一人,而且必須是生前長期所投保,非重病或身故前的「詐保」,才能免計遺產稅。

官員指出,我國是在2006年實施基本所得額條例,只要受益人是在該年後獲得別人年金保險給付,都要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稅,而2006年前獲得的保險給付則免計基本所得額。

所謂基本所得稅額,指的是境內所得加上境外所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等,減掉每人每年670萬元扣除額後,按照20%稅率計稅。

官員舉例,假設A在2016年獲得配偶B的死亡給付人壽保險給付合計5,400萬元,必須先減除3,300萬元保單遺產免稅額,剩下的2,100萬元再併入A基本所得額計稅。

若A當年度還有境內所得100萬元,則基本所得額合計有2,200萬元,先減除670萬元扣除額後,剩下的1,530萬元要按20%計稅,A實際繳稅金額為306萬元。

過去曾有民眾漏報5千萬元遺產保單給付,除被國稅局要求補徵稅額293萬元外,還要再繳0.4倍罰鍰117萬元。

官員指出,實務上多數民眾不了解保單計稅方式,往往會誤以為受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保單免稅,因此忽略申報,導致事後遭國稅局依法裁處3倍以下罰鍰。

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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