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用保單提前傳承家產,小心被課10%∼20%贈與稅。安永(EY)執業會計師吳文賓指出,如果父母無償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為子女、無償幫子女繳保費、要保人為父母但受益人是子女等三種情況,都會被認定為贈與。

吳文賓強調,一旦保單關係人的安排不慎,不僅可能無法達成原先財富移轉或傳承的目的,還會被按照遺贈稅條例課徵贈與稅。

吳文賓指出,依照我國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每年或每個月交的保費累積利益只屬於要保人。

如果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子女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等到保單屆滿、獲益實現時,父母應在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而無償代繳保費部分,若父母每年代付的保費金額與其他贈與行為合計超過每人每年免稅額220萬元,同樣也要課贈與稅。但因為該類情況是分年情況,財政部官員指出,多數家庭未達到其課稅門檻。

而要保人為父母、受益人為子女時,吳文賓表示,要保人才是保單的擁有者,日後等到保單實現時,同樣也要申報贈與。

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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