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何姓男子,去年3月行經台北市水源快速道路時,何男不明原因自撞護欄,導致價值800多萬的超跑全毀,何男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憤而向法院提起訴訟。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何男事故後先行離開現場,未等警方到場處理,保險公司以其「肇事逃逸」拒賠有理,判何男敗訴。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保險公司以其「肇事逃逸」拒賠有理,判何男敗訴。(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2018年3月間,何男在台北市水源快速道路往西向駕駛,不知何故自撞護欄,車子嚴重毀損,他傷勢輕微,認為已有路人協助報警,便走到橋下打電話給拖車司機,請對方來拖吊,並打電話給產險公司告知此事。

2天後何男到警局報案,攜帶相關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824萬8000元的全損理賠,但理賠部門指他發生事故未報案即離開現場,屬保險契約中「肇事逃逸」,為不保事項,何男憤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審理時,何男表示當時路人已報案,他因為車流往來危險,才會下橋等待,未馬上離開,且不知警察已到場處理,他主張自己行為非契約約定的「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保險公司應理賠。

保險公司表示,不保事項是為了避免有酒駕或毒駕情況,因此規定事故發生時,駕駛應通知保險人及警察處理,何男本身就是產險的理賠主管,熟知車體險理賠流程,卻自行離開現場。

法官認為,事故現場有人行道,何男可待在該處等待警察,沒有安全問題,不需到橋下,認定何男無正當理由離開,保險公司以其「肇事逃逸」拒賠有理,判何男敗訴。

來源:三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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