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第二條之規定, 凡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即為附加被保險人, 亦即被視為被保險人,故當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物受有損壞時, 保險公司仍應負賠償之責任。但是車體損失險方面, 雖然現行之條款已經把列名被保險人之血親四親等及姻親三親等列為附加被保險人, 然而一般之朋友仍不屬於附加被保險人,因此當被保險汽車發生毀損時, 保險公司雖仍會加以理賠,但在賠付後,仍會依法向借用人追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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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第二條之規定, 凡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即為附加被保險人, 亦即被視為被保險人,故當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物受有損壞時, 保險公司仍應負賠償之責任。但是車體損失險方面, 雖然現行之條款已經把列名被保險人之血親四親等及姻親三親等列為附加被保險人, 然而一般之朋友仍不屬於附加被保險人,因此當被保險汽車發生毀損時, 保險公司雖仍會加以理賠,但在賠付後,仍會依法向借用人追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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