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人

保險人是指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即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的請求權,在承保事故發生時,必須依其承保責任,負起賠償的義務。

二、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繳交保險費義務之人。要保人可以這些人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

一、 本人或其家屬。
二、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 債務人。
四、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要保人之權利及義務如下:

權利:
一、 指定受益人。
二、 終止契約,申請契約復效。
三、 申請契約變更。
四、 申請保單借款。

義務:
一、 交付保險費。
二、 投保時需善盡告知的義務。
三、 被保險人職業變更通知。
四、 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十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三、被保險人

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是指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險的對象。

四、受益人

人壽保險受益人是指經要保人指定,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人壽保險契約上都有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約定而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是屬於要保人的權益,如死亡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該筆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指定受益人並無人數的限制,要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同時指定數人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唯一限制,是受益人於請求保險金額時必須生存。

五、保險費

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會依預定利率、預定費用率及預定死亡率來精算保費,並依不同保單種類、不同保額、不同年齡、性別及身體狀況來計算出要保人每期所應繳交給保險公司的不同金額,此即保險費。

保險費繳納的方式:分為一次繳清及分期交付。分期交付又分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六、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保額,亦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會依照保險契約約定給付的金額。

就要保人而言,希望投保的投保金額不一定是保險金額,若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不是標準體,保險公司採削減投保金額承保,該削減後的金額才是保險金額。

七、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所投保的期間。

八、繳費期間

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繳付保險費的期間。一般而言,「繳費期間」短於「保險期間」或相同,繳費期間比保險期間短的契約,於繳費期間屆滿後,保險契約直接有效至保險期間終了。

九、寬限期間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年繳或半年繳者,按照契約條款的約定,須由保險公司催繳保險費通知書,保險契約自催告通知書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但季繳或月繳者,則不予催告,自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十、送金單

保險公司收到投保人之保費後,會開立正式的收費憑證與與投保人,稱之為送金單。

十一、團體保險

要保人為企業或機關團體等,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契約。

十二、預定利率

要保人繳給保險公司之保費,有一部份是準備將來支付保險金而積存於公司,公司將積存於公司部分之保費做最有利於投資人之運用。因此,保險費已預先收取,並加以運用,而獲得收益,故應予一定比例折扣。使用這種打折的利率,稱之為預定利率。

十三、責任準備金

責任準備金是人壽保險公司向保戶收取了保險費後,為了能依保險契約規定,在將來能夠完全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予以提存之金額,就稱為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十四、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依保單實際上計算保費所用之死亡率與預定利率來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可視為保戶過去所繳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存在於保險公司用來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之金額。
舉凡要保人辦理保單貸款、更約、加減保、減額繳清或展期定存、計算保單分紅等皆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而非以責任準備金為計算基礎。

十五、解約金

解約金是要保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終止契約,保險公司依據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應償付要保人的金額。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還解約金,其金額不得低於保戶應得責任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十六、豁免保費

指在依保單條款約定的某種特定情況下,可以免繳未到期的保險費,而契約繼續有效。
例如被保險人發生失能、全殘等之期間可免繳續期保險費。

十七、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排除某些危險或是限制保障範圍,或指某些起因與狀況在保單上不受到保護。
例如: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一)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 被保險人在契約定立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四)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十八、停效

保險契約效力的停止稱為停效,停效的原因包括:
(一) 第二次以後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
(二) 墊繳保險費的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三) 保險單借款的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十九、復效

復效是將停效保單自停效日起二年內依契約條款約定,辦理完成恢復原契約效力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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