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捐肝住院有無意外險之適用?

因捐肝住院事故不具有不可預料性,非屬於意外險所定之意外事故,亦非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行為,因此被判決敗訴。

金管會保險局函認為:捐贈器官行為對捐贈者自身造成器官缺損及體傷之情況已屬確定及可以預見,實與保險人係對不可預料性(不確定性、射倖性)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給付之基本原則不符。活體器官捐贈者之行為係出於個人自願之決定,與意外傷害保險之『突發性』及『非自願性』構成要件有別。 

甲同意接受肝臟切除手術時,已為事前可得預期、評估其發生,且亦經其與醫師專業考量而為之事項,故事前可預見,亦不具外來突發性、偶然性及不確定性,亦不符合條款約定之「意外」之範疇。 

甲選擇捐贈肝臟給配偶,肝臟必然受損,必定住院治療,於甲捐肝之際,傷害損害必然發生,毫無射倖性、突發性與不確定性可言。如消防員火災救人為例,在緊急中而不自知而為,傷害是否發生,於救人者行為之際,仍具不確定性,故俱有「射倖性」,此始屬保險法上「履行道德上義務」之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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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捐肝住院有無意外險之適用?

因捐肝住院事故不具有不可預料性,非屬於意外險所定之意外事故,亦非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行為,因此被判決敗訴。

金管會保險局函認為:捐贈器官行為對捐贈者自身造成器官缺損及體傷之情況已屬確定及可以預見,實與保險人係對不可預料性(不確定性、射倖性)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給付之基本原則不符。活體器官捐贈者之行為係出於個人自願之決定,與意外傷害保險之『突發性』及『非自願性』構成要件有別。 

甲同意接受肝臟切除手術時,已為事前可得預期、評估其發生,且亦經其與醫師專業考量而為之事項,故事前可預見,亦不具外來突發性、偶然性及不確定性,亦不符合條款約定之「意外」之範疇。 

甲選擇捐贈肝臟給配偶,肝臟必然受損,必定住院治療,於甲捐肝之際,傷害損害必然發生,毫無射倖性、突發性與不確定性可言。如消防員火災救人為例,在緊急中而不自知而為,傷害是否發生,於救人者行為之際,仍具不確定性,故俱有「射倖性」,此始屬保險法上「履行道德上義務」之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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