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甲於92.01.01投保壽險100萬,92.06.01因胃癌死亡,受益人於92.06.15提出死亡理賠申請,經調查於92.07.01知悉被保險人有投保前疾病未告知,公司於92.07.05通知解除契約是否逾保險法規定解除權行使期間? | | 點擊數:413 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因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而此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故本案並未逾保險法規定解除權行使期間。 < PrevNext > 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因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而此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故本案並未逾保險法規定解除權行使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