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未告知患有既往疾病者,契約是否仍屬有效 | | 點擊數:1415 依保險法第64條及保單條款之約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處理,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 < PrevNext > 依保險法第64條及保單條款之約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處理,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