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應注意事項:
  2. 要保人變更為該保單所有權利義務之移轉,必須由原要保人親自提出申請並經被保險人同意;故本項變更申請,務必由原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填立『契約變更申請書』並簽章。
  3. 變更後之要保人應對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具“保險利益”,並提供足以證明其關係之證明文件。依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要保人對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A.本人或其家屬。
    B.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C.債務人。
    D.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4. 要保人變更時,應注意要保人地址及受益人是否須同時辦理變更。
  5. 變更後要被保險人非同一人,需同時取消WP;若原要保人有購買WPA親子型豁免保障,需補提供新要保人之健康聲明書。
  6. 新、舊要保人需同時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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