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98年7月30日簽訂一份終身醫療保險契約,但於99年7月1日因「腦神經良性腫瘤」住院並做加馬刀放射手術(即加馬機立體放射治療)(甲自行負擔3萬元),請求理賠時被拒,甚而收到解除契約的存證信函。
甲憤而提告並認為保險公司過於輕率濫行解除保險契約,違反保險契約的社會性、最大誠信而提出懲罰性賠償金之請求,以遏止保險公司的惡意違約,維護消費者之利益,並維繫社會正義。
甲因胃潰瘍就診日期為96年10月2日、3日、9日,離簽訂保險契約之日期已逾一年,甲亦未於過去二年內因接受健康檢查而有身體異常之情事,均未違反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
一審法官的判決:
1 從詢問事項之內容觀之,只須於要保書上詢問時告知締約前一年內是否罹患上述疾病,如罹病時間距締約時間已逾一年,即無告知之義務。要保書上所載詢問事項在時間上區分為「過去一年內」、「過去二年內」是基於保險契約對價平衡的不同考量,倘若保險公司再以甲係於過去二年內曾因接受健康檢查而罹有胃潰瘍,並未據實說明為由,解除保險契約,則對於甲過去一年患有……等疾病對保險公司負有據實說明義務之約定,顯屬多餘。因此,甲並未違反據實告知之義務,保險契約仍有效存在。
2 懲罰性賠償金之規定,僅適用依消保法所提出之訴訟,甲非基於保法之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亦並未因而受有額外(除保險契約以外)之損害,故無法請求保險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3 契約所稱之「手術」只要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手術」章節規定之手術項目,即屬之。健保局回覆:「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出標準』癌症(腫瘤)治療中,載有『加馬機立體定位放射手術』診療項目,而該項診療項目並已明定其支付點數含括手術技術費、定位技術費、一般材料費及特殊材料費等」等情,足見加馬刀放射線手術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項目相符。
二審法官對手術定義持相反看法:
1 本件加馬刀立體定位放射治療係列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二節之「放射性治療」第二類癌症(腫瘤)治療之診療項目,並非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手術」所規定之項目,而此一危險範圍十分明確,亦無另行解釋或認定裁量之空間。
另就「加馬刀立體定位放射治療」之風險,並未計入保險費率收 取保險費,甲自無請求理賠之理,而增加保險公司額外之負擔, 進而影響「對價平衡」而破壞保險制度。
2 雖然「加馬機立體放射線手術」替代了「傳統開顱手術」,兩者相較保險公司已大幅降低保險責任,但甲並未舉證證明保險公司在計收保險費時已收取較高之保險費,使其「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之範圍可涵蓋所有替代之手術。
(編寫自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重保險簡,2 , 100,保險簡上,6之民事判決)

甲98年7月30日簽訂一份終身醫療保險契約,但於99年7月1日因「腦神經良性腫瘤」住院並做加馬刀放射手術(即加馬機立體放射治療)(甲自行負擔3萬元),請求理賠時被拒,甚而收到解除契約的存證信函。
甲憤而提告並認為保險公司過於輕率濫行解除保險契約,違反保險契約的社會性、最大誠信而提出懲罰性賠償金之請求,以遏止保險公司的惡意違約,維護消費者之利益,並維繫社會正義。
甲因胃潰瘍就診日期為96年10月2日、3日、9日,離簽訂保險契約之日期已逾一年,甲亦未於過去二年內因接受健康檢查而有身體異常之情事,均未違反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
一審法官的判決:
1 從詢問事項之內容觀之,只須於要保書上詢問時告知締約前一年內是否罹患上述疾病,如罹病時間距締約時間已逾一年,即無告知之義務。要保書上所載詢問事項在時間上區分為「過去一年內」、「過去二年內」是基於保險契約對價平衡的不同考量,倘若保險公司再以甲係於過去二年內曾因接受健康檢查而罹有胃潰瘍,並未據實說明為由,解除保險契約,則對於甲過去一年患有……等疾病對保險公司負有據實說明義務之約定,顯屬多餘。因此,甲並未違反據實告知之義務,保險契約仍有效存在。
2 懲罰性賠償金之規定,僅適用依消保法所提出之訴訟,甲非基於保法之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亦並未因而受有額外(除保險契約以外)之損害,故無法請求保險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3 契約所稱之「手術」只要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手術」章節規定之手術項目,即屬之。健保局回覆:「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出標準』癌症(腫瘤)治療中,載有『加馬機立體定位放射手術』診療項目,而該項診療項目並已明定其支付點數含括手術技術費、定位技術費、一般材料費及特殊材料費等」等情,足見加馬刀放射線手術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項目相符。
二審法官對手術定義持相反看法:
1 本件加馬刀立體定位放射治療係列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二節之「放射性治療」第二類癌症(腫瘤)治療之診療項目,並非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手術」所規定之項目,而此一危險範圍十分明確,亦無另行解釋或認定裁量之空間。
另就「加馬刀立體定位放射治療」之風險,並未計入保險費率收 取保險費,甲自無請求理賠之理,而增加保險公司額外之負擔, 進而影響「對價平衡」而破壞保險制度。
2 雖然「加馬機立體放射線手術」替代了「傳統開顱手術」,兩者相較保險公司已大幅降低保險責任,但甲並未舉證證明保險公司在計收保險費時已收取較高之保險費,使其「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之範圍可涵蓋所有替代之手術。
(編寫自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重保險簡,2 , 100,保險簡上,6之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