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隱瞞罹癌事實,透過乙投保A人壽500萬,另以乙之弟登錄保經公司為保險業務員,以甲女為被保險人於83年11月投保C人壽500萬。甲女於87年12月死亡,其指定之受益人,為配偶及子女共三人。
甲女未據實告知已罹患癌症,並以他人冒名代替體檢。甲女於
受益人向C人壽提起給付保險金訴訟,業經地院、高院及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判決C人壽敗訴確定。
C人壽將保險金600多萬元(含息)匯入受益人之帳戶時,旋即提供擔保金,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該帳戶內之保險金。C人壽認甲女有侵權行為,其繼承人應概括承受侵權行為債務,並依不當得利起訴其繼承人應返還前述保險金,業經地院、高院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判決C人壽敗訴確定。C人壽再提供擔保金,第2次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前述帳戶內之金額。
C人壽又再提起訴訟,確認保險關係不存在,該訴訟亦經地院、高院及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判決C人壽敗訴確定。C人壽並應給付假扣押期間之利息於甲女之繼承人。
C人壽向乙及其弟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判決乙應給付C人壽600多萬元及利息。
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乃保險契約中關於因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特別規定,應排除民法第92條規定之適用。甲女對於C人壽書面詢問故意隱匿並為不實之說明或有請第三人代為體檢情事,致C人壽陷於錯誤而為承保之意思表示,而符合民法第92條之規定,然保險法為民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保險法第64條第3項之規定,C人壽不得依據民法第92條之規定,撤銷該保險契約。否則將使保險法第64條形同具文,永無適用之餘地。
(編寫自之屏東地院90保險12,高院高雄分院91保險上9,
94保險上更(一)3,95保險上11,最高法院94台上1408,
96台上1941之民事判決)

甲女隱瞞罹癌事實,透過乙投保A人壽500萬,另以乙之弟登錄保經公司為保險業務員,以甲女為被保險人於83年11月投保C人壽500萬。甲女於87年12月死亡,其指定之受益人,為配偶及子女共三人。
甲女未據實告知已罹患癌症,並以他人冒名代替體檢。甲女於
受益人向C人壽提起給付保險金訴訟,業經地院、高院及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判決C人壽敗訴確定。
C人壽將保險金600多萬元(含息)匯入受益人之帳戶時,旋即提供擔保金,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該帳戶內之保險金。C人壽認甲女有侵權行為,其繼承人應概括承受侵權行為債務,並依不當得利起訴其繼承人應返還前述保險金,業經地院、高院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判決C人壽敗訴確定。C人壽再提供擔保金,第2次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前述帳戶內之金額。
C人壽又再提起訴訟,確認保險關係不存在,該訴訟亦經地院、高院及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判決C人壽敗訴確定。C人壽並應給付假扣押期間之利息於甲女之繼承人。
C人壽向乙及其弟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判決乙應給付C人壽600多萬元及利息。
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乃保險契約中關於因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特別規定,應排除民法第92條規定之適用。甲女對於C人壽書面詢問故意隱匿並為不實之說明或有請第三人代為體檢情事,致C人壽陷於錯誤而為承保之意思表示,而符合民法第92條之規定,然保險法為民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保險法第64條第3項之規定,C人壽不得依據民法第92條之規定,撤銷該保險契約。否則將使保險法第64條形同具文,永無適用之餘地。
(編寫自之屏東地院90保險12,高院高雄分院91保險上9,
94保險上更(一)3,95保險上11,最高法院94台上1408,
96台上1941之民事判決)